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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8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已经200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

  为进一步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提高主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主城区环线高速公路及以内、北部新区、渝北区两路城区、巴南区鱼洞城区和北碚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和垃圾等易撒漏物质(以下简称易撒漏物质),必须使用密闭式汽车装载。
  二、密闭式汽车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密闭运输车辆的技术规定。
  车主将现有的车辆改装为密闭式汽车,应到有汽车改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凭改装企业出具的密闭运输车辆合格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三、运输建筑渣土,除必须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外,还必须按《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取得《建筑渣土准运证》后方可进行。
  对改装的密闭式汽车,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时,应当交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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