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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
 (渝府发[2004]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得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经设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予以关闭。拒不关闭继续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违者,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者,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在法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记录、保存有关上网信息;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传播有害信息。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六、市通信管理部门应责成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配合有关部门,对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或终止接入服务;对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断接入服务;根据有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接入服务的相关资料;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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