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新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治乱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治乱减负工作的政策和部署落到实处,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依法治理,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2001年)(以下简称《条例》)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对非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我市各级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减负办)开展治乱减负工作的法律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各级减负办要继续把学习、贯彻、落实、执行好《条例》作为减负工作的首要任务。一是要继续抓好《条例》和《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在本地区本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的同时,组织各级干部深入学习《条例》、《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要运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群众宣传《条例》等法规政策,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三乱”行为的意识。二是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本地区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工作责任制,因机构或人员调整要及时充实完善,保证机构、人员、职责三落实,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是各级减负办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受理投诉案件,保证每件投诉有结果。四是各级政府和减负办要加强对贯彻执行《条例》的调研工作,加大《条例》贯彻执行力度。
市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2004年5—6月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各级减负办和各相关部门在4月份要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一)《条例》的宣传是否广泛、深入,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是否了解掌握;(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是否落实;(三)企业负担投诉电话、投诉举报箱是否建立并公开,有变化的是否重新公布;(四)受理企业反映、投诉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档案是否规范健全;(五)企业投诉案件是否按时限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对照问题,抓紧整改完善,并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地区人大常委会搞好《条例》执法检查工作。
三、巩固成果,深入开展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的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