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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做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4]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00四年三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在今年内要全面启动实施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工作部署,现就做好我市工伤和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建立健全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公平竞争,化解经营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条例》、《办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确保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条例》、《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搞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信心,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认真做好宣传教育,为全面启动实施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针对不同对象,做到把形势讲清,意义讲透,政策讲准,程序讲明。要采取多种方式,把工伤和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到各用人单位与职工,积极引导他们增强法制意识,消除等待观望思想,自觉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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