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五)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六)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状况;
  (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八)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九)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以及监督情况;
  (十一)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十三)政府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编制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和固定设施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定期进行内容更新。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刊、电视、电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登和报道。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应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
  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定期发布政府信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和本地区新闻发言人制度。未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地区和部门,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以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