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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62号)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4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下列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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