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清理后的处理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五、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按照投资目标管理的范围和分工,由各市级投资目标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属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具体分工是:
1.市计委负责对市属能源项目、公检法及党政群项目进行清理。
2.市经委负责对经委系统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3.市建委负责对城建系统市属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全市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
4.市交委负责对交通系统市属各局、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5.市商委负责对商业系统市属各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6.市教委负责对教育系统市属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7.市农委负责对农业系统市属各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
8.市卫生局、文化局、出版局、体育局分别负责本局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
9.市开发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
10.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区县所属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区域内城乡集体、民营经济、上述9项范围之外投资项目的清理。
(二)第二阶段为复核阶段。市项目清理办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对各系统、各区县上报项目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分工是:
1.市经委负责对全市工业项目进行复核,重点对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清理标准中第八条范围内的项目提出复核和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