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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清理的重点是: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各委办局、各区县要按照上述范围,在对所属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重点清理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下发表格的内容要求,逐个项目上报清理情况,提出项目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或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三、清理的标准
  清理中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清理的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八)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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