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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配套下放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

  五、关于消防审批权限
  将下列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消防处(科):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1)建筑高度7层(含7层)以下且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住宅项目;(2)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丙类和3000万元以下丁戊类的工业建筑项目;(3)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甲、乙类专业危险品仓库、石油库、铁路转运站、装卸码头等工程项目;(4)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筑内装修项目。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按规定不需设立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
  (三)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审批。辖区内局级以下(不包括局级)负责的大型活动项目。
  (四)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辖区内局级以下(不包括局级)管辖的公众聚集场所。
  (五)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和从事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由消防处(科)负责。
  (六)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除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调整、撤销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验收项目,其它所有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由所在区消防处(科)审核、验收。
  六、关于人防审批权限
  市人防办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人防办公室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七、关于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权限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内资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关于房屋准拆审批权限
  市房管局将内资项目涉及房屋拆除的“房屋准拆证”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房管部门。
  市各有关部门审批权限下放以后,要加强对区县审批业务的监督管理,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制定下放办法实施细则。各区县审批部门在审批工作中要做到公开、透明,制定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公示审批要件的措施,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审批服务。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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