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配套下放限额
以下内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
(津计投资[2004]214号 2004年4月15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审批权限配套下放实施细则。
一、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不需要国家和本市平衡的、非限制类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特殊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区属内资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以及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由企业自主决策。具体是:
(一)取消全部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建设的一般竞争性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和商业设施项目)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到区县及“三区”投资管理部门登记,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其中工业项目同时抄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它项目由区县及“三区”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其中工业项目同时抄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下放到区县及“三区”审批的事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为一项,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进行审批。取消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
二、关于规划和用地审批权限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内资项目规划及用地审批权限下放方法如下:
(一)对于中心城区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其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由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
(二)对于中心城区外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的项目,由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申报案卷,市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获准后,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由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
(三)对于中心城区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的项目,由市局负责组织申报案卷,市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对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分别由开发区和保税区管委会办理。
(五)对于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除农地转用手续外,其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由市局派出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