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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筹措的低保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为保证实现应保尽保,需要增加保障资金的,由民政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方案,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到位之前,各级财政部门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多方筹措低保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为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用于低保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建档及信息化网络建设等业务经费。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置城市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城市低保资金在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在年底前根据上年度的城市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和下年度的支出测算,提出下年度城市低保资金预算草案。
  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低保资金收支管理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追踪问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克扣城市低保资金。
  三、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目前,全省已基本实现低保金社会化发放,但具体操作中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各级政府要把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规范完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及低保金代发机构,认真解决社会化发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低保金代发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尽快建立起成熟、稳定、顺畅的资金安全运行长效机制。民政部门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准确核定低保对象,建立补差标准有升有降、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真正做到应保尽保,按月向财政部门和低保金代发机构提供保障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数额;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足额向低保金代发机构划拨资金;低保金代发机构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划转至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并向财政、民政部门反馈低保金发放情况。
  低保金代发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网络机构优势,方便低保对象领取低保金。对老、弱、残等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仍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委派专人上门办理保障金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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