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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过度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加强宏观调控,严格项目管理
  依据《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豫政[2002]41号),进一步加强对铝土矿、石灰石、铁矿等矿产资源的规划和综合平衡,强化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发展的调控力度,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核准,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必须按国家现行规定报省和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严禁地方各级政府将项目化整为零、越权、违规审批项目,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凡属违规建设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按规定程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按新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进行调整;已经建成的,要通过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限期达标。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建设行为
  各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钢铁、电解铝、水泥企业用地管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依法收回土地,不能收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违背土地使用总体规划以及违法用地、低价出让土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严格依法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从严审批铝土矿勘查许可证,严格控制新建铝土矿矿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未按法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的的一律停建,投产的一律停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电解铝、水泥企业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强化信贷审核。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各项市场准入条件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要继续给予积极支持;对于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各项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贷款,已发生贷款的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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