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大型高炉要配套建设余压发电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转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转炉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3.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0.7吨标煤,吨钢耗新水低于6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4.矿石、焦炭、供水、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要具备并落实。
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按上述条件积极进行调整。现有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逐步达到上述条件。
当前钢铁生产能力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和省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电解铝
鼓励电解铝企业与氧化铝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合理利用资源,实现优势互补。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电解铝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支持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以重点企业为依托,以发展铝加工、延长产业链条为主线,整合周边地区的电解铝厂,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和铝工业园区。限定在2005年底以前,除环保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扩大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所有电解铝建设项目,一律按现行审批程序,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为更好地保护有限的铝土矿资源,要进一步加强对铝土矿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点。今后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配套建设矿山,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采用国内研究开发的选矿一拜耳法工艺,并同步建设选矿厂。严禁采用烧结法、混联法等落后工艺建设氧化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的单线规模应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否则,一律不准建设。已建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小氧化铝厂要限期关停。
(三)水泥
要遵循“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原则,支持加快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方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熟料基地项目;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支持以重点企业为依托,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为核心,采用兼并、联合、重组等手段,组建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各地要根据水泥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快淘汰现有立窑及其他落后工艺的目标和方案,并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项目。今后,我省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线日产2000吨及以下水泥熟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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