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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4修正)

  职业俱乐部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的规定。
  职业俱乐部聘用职业运动员、教练员,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本省承办的全国和国际体育竞赛,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或者该项运动的全省性协会管理。
  市、县(市、区)的体育竞赛,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公正、有序竞争原则。
  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禁止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优秀运动员的训练、参赛等活动的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优秀运动员的入学、升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原选送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推荐退役优秀运动员就业。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前六名,或者在亚洲运动会和全国性重大比赛中取得冠军的退役优秀运动员以及其他符合跨地区安置条件的退役优秀运动员,需要跨地区安置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安置。
  逐步推行退役优秀运动员货币安置办法。
  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培训、中介服务等为内容的活动。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审批手续。鼓励、支持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体育市场,增强体育自身发展活力。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引导和管理,保障和扶持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体育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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