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并按照
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土地出让金必须按照合同地价由国有土地受让方全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支出分征地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征地补偿性支出由用地单位或者土地收储单位垫支,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补偿标准核算后,由财政部门从定金或者出让金中核拨;开发性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开发商。
土地开发成本和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确认。
土地纯收益作为基金预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耕地开发、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基准地价更新平衡,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
土地开发性支出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银行利息等支出。土地开发项目达到政府招投标规定的,一律实行招标,工程支出按招标合同由财政核拨;达不到招投标的,实行报账制核算,支出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开发中发生的不可预见性支出,由项目建设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业务经费按年核算,通过财政专户逐级上解核拨。
财政部门按照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核拨土地出让业务经费,土地出让业务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的财务审计,定期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