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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增用地经国家统一征用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开发和出让。
  第四条 土地收储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收储运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地收储机构的发展。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以采取银行贷款、出让金核定和财政补助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 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按法律规定应以划拨方式提供的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用地改变用途或者转让的,应当由土地收储机构统一收购后,纳入统一储备、出让,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涉及国有企业划拨用地转让,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对土地二级市场的调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投资或者改变用途的,必须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后,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进行,并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及有关税费。
  (五)及时确定和更新基准地价,严格地价管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价最低标准。协议出让价不能低于标定地价的70%,并保证国家有一定的土地出让收益。
  协议出让地价必须进行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划拨用地的用途和非法转让划拨用地;不得越权减免和截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利用国有土地进行招商引资,不得违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规定。
  招商引资企业的国有土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并依法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扶持招商引资企业,可以实行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的政策。即先由招商引资企业向国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视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再向该企业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出让金。
  利用土地出让金扶持的招商引资企业,必须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并能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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