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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68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进程,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把利用好国有土地和经营好土地资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来抓。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保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足额征收。
  第三条 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土地处置权,履行土地行政审批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土地收储机构具体负责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和开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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