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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第二轮地方志续修工作规划》的通知

  (四)州市、县(市、区)修志日常工作经费和出版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必须列入州市、县(市、区)地方财政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财政计划,分别由同级财政解决,切实保证。
  六、体例要求
  (一)书名:各级志书均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并括注断限时间,如《云南省志·卷首》(1978—2005)、《楚雄彝族自治州志》(1978—2005)。
  (二)断限:为充分记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改革开放的历程和巨大成就,续修三级志书主要记载1978—2005年的内容,上限始于1978年,下限截止2005年底。少数于2003年底前已出版或定稿的续修志书不在此限之列。
  (三)体例结构:坚持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地方志基本体裁,以志为主,亦可根据实际,采用专记、调查报告等体裁。篇目设置要分类科学,归属得当,排列有序,层次分明。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功绩显著或社会影响突出者,可采用一定的形式入志。
  (四)文体文风:一律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语体文。文风朴实、简练,行文流畅。
  (五)补遗订正:对上届志书补遗、订正,随相关内容记载;也可设目集中置于附录。
  (六)版本形式:续修纸质志书正文用五宋横排书写,一律采用正16开本,一级精装,封面庄重、典雅;同时,根据实际要出版电子版志书。
  七、工作步骤
  全省各级地方志(史志)机构从2004年起,全面启动续修工作。
  (一)规划方案。各州市、县(市、区)地方志机构要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本行政区域的第二轮地方志续修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云南省志》续修编纂方案和工作细则,由省地方志办公室制订。
  (二)制订篇目。在规划指导下,结合实际,制订篇目,并报上一级地方志机构备案。省志各专业分志篇目由各专业分志编纂委员会制订,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查批准。
  (三)培训队伍。各级地方志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对修志人员进行多层次分专题培训。省志办公室要对全省主要编纂人员进行业务轮训。
  (四)确立试点。各级地方志机构应确立编写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推动续修工作全面展开。
  (五)进度要求。2004年全省续修工作开始全面启动,2005年起进入编写阶段,至2010年底,完成我省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出版工作。
  八、审查验收
  续修志书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坚持三级审稿制度。
  (一)省志各专业分志编纂委员会审查为初审,云南省志总编室审查为复审,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审查为终审。
  (二)州市级志书编纂部门自审为初审,州市级地方志机构组织审查为复审,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为终审。
  (三)县级志书自审为初审,报州市级地方志办机构组织审查为复审,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为终审。
  (四)省、州市、县各级专业志、部门志,须由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乡镇志、村志须由县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
  (五)有关“保密、民族、宗教、涉外、统一战线”等方面内容,必须送同级相关部门或单位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报送上一级地方志机构审查验收。
  九、印刷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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