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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第二轮地方志续修工作规划》的通知

  3.县级区志12部:五华区志、盘龙区志、官渡区志、西山区志、东川区志、昭阳区志、麒麟区志、红塔区志、古城区志、隆阳区志、翠云区志、临翔区志;
  省志总字数控制在2000—2400万字,独立部门编修的宜控制在30—40万字,几个单位编修的宜控制在50—70万字。州市级志书,辖4县以下(含4县)的,字数宜控制在150—200万字以内;辖4县以上的,字数宜控制在200—300万字以内,可分册出版。县级志书字数宜控制在50—80万字以内,不分册。
  已经出版续修志书的县区,要积极拓展其他地方志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和地方,可在省、州市、县 (市、区)地方志机构指导下,续修、编修专业志、部门志以及乡镇志、村志。
  (二)各级地方志机构在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同时,应搞好年鉴编纂、整理旧志、地情研究等其他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的修志体制;按照“一纳入,五到位”的修志要求,即把第二轮地方志续修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的任务之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
  (二)全省地方志续修工作,继续实行行政首长(含企事业单位领导)负责制和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下的主编(总编)负责制,主编(总编)在编纂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各级志书编纂业务。
  (三)全省地方志续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编纂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一名副省长分管,省政府秘书长具体分管。
  1.续修《云南省志》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和秘书长任总编,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任常务副总编,省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任执行副总编,具体负责续修省志的组织领导、编纂业务和终审。
  2.承编省志专业分志续修任务的各有关单位成立相应的编纂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明确一名领导任副主任,分管、协调续修地方志工作。多家单位承编的专业分志,编纂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牵头单位担任,副主任由承编单位领导担任;各有关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修志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修志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3.各州市、县(市、区)成立编纂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领导本地第二轮地方志续修工作;明确一名领导任副主任,分管、协调续修地方志工作。
  (四)省、州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具有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的一级机构,具体负责主管同级地方志工作。
  (五)各级地方志机构要建立健全续修工作责任制,以制度形式规定志书编纂专业人员责、权、利等,做到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五、经费
  根据中央关于修志经费的规定,各级修志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承编《云南省志》续修任务的省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的修志工作经费,由承编单位逐年预算,报省财政解决;中央驻滇单位和企业单位,根据各自的经费渠道预算解决,予以保证。
  (二)续修《云南省志》出版经费,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统一编制预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财政逐年下拨,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统一管理,安排使用。
  (三)省地方志办公室承编志书的业务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逐年预算报省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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