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农民集体土地被征完或者基本被征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撤销,转为或者加入城镇建制的,原剩余的集体土地经办理有关手续后转为国有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仍可确定给原土地使用者。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领取的征地补偿费用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非农业人口数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可分摊月数=本户所得征地补偿费用总额/(家庭非农业人口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征地补偿费兑现之日起计算,超过可分摊的月数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要从征地补偿费用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农村社会保险的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对属于被征地单位自建自用的土地,土地、工商、城建、税务、金融、卫生、消防等部门要尽量提供方便,提供小额贷款及税费征收等方面的优惠照顾,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收征免等相关手续。
五、简化征用土地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件。已受理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批或转报工作;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报件单位。属于省内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件,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对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查意见,可以不单独行文批复,政府分管领导按要求在“一书四方案”相应栏目中签署本级政府审查的结论性意见,加盖政府印章即可。对征地补偿不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不到位的,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有关手续。因不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依法严肃处理。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后,地级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一并组织进行。公告后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充分重视,妥善解决。
六、切实加强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
土地征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征用土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民政、交通、水利、审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各自职责,搞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稳步推进此项工作。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本通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和遇到的有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时收集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