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足额兑付。在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兑付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对遗留的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督促拖欠费用的单位尽快妥善解决。对经营性项目用地,采取征地费用作价投资入股的,在政府统征土地期间,经征得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对依法测算的征地补偿费用,可以先兑现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作价为项目投资,并作为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的股份,视同已兑现征地补偿费用。征用土地过程中,除法定的补偿费用及相关税费外,严禁乡(镇)、村及有关部门“搭车”收费。对违反规定“搭车”收费的,由土地、价格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三、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
征地补偿费用,除依法应当支付给个人的部分外,其余按照被征地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组有村管”、“村有乡管”等形式进行管理,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富余劳动力和补助不能就业者的生活。乡(镇)政府和县(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被征地单位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被征地单位应当不断拓展思路,逐步从传统农业生产转变到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多种经营,从单一的农业经济转变到农工商一体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同时还要增强风险意识,进行科学的投资论证和决策,确保资金安全。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各地要努力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有机动耕地的地方,土地被征用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适当调整,保证承包地被征用的农民有地可种。还可以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下,结合土地开发整理、移民搬迁等措施,以优惠条件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新的耕地,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的城市郊区,可以采取留地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有条件的还可试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结合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给被征地单位预留不高于征地面积15%的土地用于兴办第三产业、个体私营企业等,以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鼓励有就业能力的农民领取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