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4]5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
土地是民生之本。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土地征用管理工作,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但是,有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乱批乱占耕地、浪费土地、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利、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势必损害农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土地征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征地机制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非农业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由政府统一征用和管理。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要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以不同的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供地外,其他用地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方式提供,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对此,各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做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供地,杜绝多头批地、管地行为的发生。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征地,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不得代理征地和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各类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纳入园区所在地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管理。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保证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各地级市、县(市)可以实行征地“片区综合价”,即由地级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区位、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经过评估、论证和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土地所有者的意见,制定当地分片区、不同地类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明显偏高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政府投资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征用的土地,其征地补偿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低限进行测算。对一些跨地州市、跨县区的重点工程,可以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专项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或州、市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后公布执行。专项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各类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与其他一般项目相同。招商引资部门或单位向投资者承诺的征地相关费用低于其他一般项目补偿标准的,应当由该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补齐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