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项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对存在上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
(二)重大火灾隐患及具有现实火灾危险的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三)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六、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此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第143号令),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