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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4日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营信用体系、消费维权体系、责任监督体系,采取措施营造文明、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物价、卫生、城建、交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确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批评、揭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客运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价格和政策时,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并通过其他途径听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 未经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任何组织不得进行商品、服务的社会性评比、评价活动。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六条 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人格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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