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和女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按每人20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这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以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不满18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这类人员就业后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人员,不再按《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本办法执行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本办法施行以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计算;已经参加本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本办法施行以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本市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120个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本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年。
(二)本市其他区(市)县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120个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