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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实施方案,并报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特大安全事故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5、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特大安全事故;
  8、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事权划分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省政府及有关牵头单位进行指导协调。
  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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