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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本部门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许可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许可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将该行为记入其不良档案;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笔录,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归档;
  (五)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完毕后,应当在法定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补正材料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可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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