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暂行规定
(2004年5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送达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建筑业、房地产、城市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受理、送达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理、送达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许可机构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许可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许可机构可以以有效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建设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许可机构书面递交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许可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许可机构出具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期限和权限等内容。委托人指定委托代理人代收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
第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