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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失效]

  禁止将学校及幼儿园场地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安全预案经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
  (五)输油和燃气管线安全距离内。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必须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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