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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失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包矿山、建筑施工生产项目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办公及其他有人员聚集的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安全出口。
  第二十条 学校及幼儿园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生活设施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将危房作为教学和生活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中小学校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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