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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31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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