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资委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得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资产总额、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效绩评价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