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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资委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

  1、基薪测算公式
  W=W。×L×R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
  W。为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003年为16303元)的3倍;
  L为综合测评系数;
  R为其他调节系数。
  2、综合测评系数L
  L=G×60%+M×40%,其中:
  G为规模系数;M为工资调节系数。
  3、规模系数G
  G=z×20%+x×30%+j×30%+y×20%,其中:
  z为按总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z=1.7894Z0.1392
  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x为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规模系数,x=2.081X0.1155
  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j为按净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j=1.9616J0.1403
  最低值为2,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亿元);
  y为按利润总额计算的规模系数,y=2.8686Y0.1137最低值为2,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亿元)。
  4、工资调节系数M
  M=D×30%+H×30%+Q×40%,其中:
  D为地区工资系数,H为行业工资系数,Q为企业工资系数;
  D=上年度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H=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其中,2003年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3930元;
  2003年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6303元;
  2003年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国资委所监管国有企业分类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5、其它调节系数RR主要考虑企业经营难度、行业特点以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由市国资委确定,取值范围在1.0—1.4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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