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