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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安排卫生防疫、妇幼保健专项经费时,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支持。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加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医药资源。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做好优生优育的教育宣传工作,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九条 上级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体育人才。
  各级民族、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工作,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五章 干部及人才的培养选拔

  第四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在各级领导成员中的比例。
  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当有1名以上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厅级领导职务。
  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应当各有1名以上的干部在省级机关担任厅级领导职务。
  辖有自治县的市、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其国家机关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各级民族行政部门应当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配备各级领导干部、录用公务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任职和录用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人员时,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设立少数民族人才培训专款,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乡土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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