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2003年度评价结果为A、B类的煤矿和今年重新评价批准升为B类以上的煤矿以及本次检查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对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六条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做好依法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准备工作,凡2005年1月13日以前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届时将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为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由自治区、乌海市和煤矿企业共同筹集专项经费,率先在乌海市建设高瓦斯矿井监测监控体系。乌海市在年内对合法保留的地方煤矿全部安装瓦斯监测仪,并集中配备全天候瓦斯监控系统。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领导调整的,按照现分管职责自然更替。
各盟市、旗县市区、乡镇苏木也要明确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一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和关闭工作。
三、职责划分
(一)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根据2003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结果,按照权限对评价为C、D类且今年未获得批准升为B类以上的煤矿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吊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2003年评价结果为C、D类且今年未获得批准升为B类以上的煤矿收回采矿许可证;依法吊(注)销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吊(注)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参加盟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验收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及时下达相应的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同时做好合法煤矿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评估评价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吊(注)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火工品储存证和使用证,并及时收缴火工用品。
(六)各级行政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督,对徇私舞弊和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相关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