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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

  第三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回《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报建,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报建,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在2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1日内办理完毕。”
  三十四、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二)房屋权属证书;(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租赁文件审查合格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房屋租赁证》。”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灭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删除。
  三十五、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在国营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内采种的,必须向该森林经营单位领取《采种许可证》,按指定地点采种。禁止无证采种。”删除。
  三十六、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三十条“举办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举办展销活动三十日前到省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批准文件到展销活动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方可举办集邮票品展销活动”删除。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经营未经国家或者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删除。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经营快件寄递业务的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在十五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删除。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到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删除。
  三十七、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招聘合格的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不准辞退具有教师资格合格证书的民办教师。”删除。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删除。
  第五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单独或联合举办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应坚持办好,不得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如确因需要,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删除。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的“第二十一条”删除。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第五十条第二款”删除。
  第五十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删除。
  三十八、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国防教育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经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考核合格的国防教育教师,由省国防教育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国防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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