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时,应经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并按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竣工资料和设施档案。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上报设施档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修改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和设施档案后,申请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并按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竣工资料和设施档案。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上报设施档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的,予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的,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须跨压排水设施或者在其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范围内施工的,应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须跨压排水设施或者在其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施工和保护措施方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安全施工和保护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对不影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必须由市、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由市政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铺设、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和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容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修改为:“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并向市、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项目批准文件合法、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由市政专业队伍施工。铺设、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和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容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中的“因特殊情况排放的污水超过标准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高于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的二倍交纳排水设施损害补偿费,并责令其限期达到排放标准。”修改为:“因特殊情况排放的污水超过标准的,排水单位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污水成份的资料和污水处理意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排放的污水对排水设施没有毁坏性损害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但排水单位应按高于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的二倍交纳排水设施损害补偿费,并限期达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须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城市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作业和活动。”修改为:“因特殊情况须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方案,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对符合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要求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批准后,按城市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须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路灯线路、灯柱上接线、接灯、安装其它电器设备的,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修改为:“因特殊情况须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路灯线路、灯柱上接线、接灯、安装其它电器设备的,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方案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批准文件合法、工程设计文件符合技术标准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三十三、《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九条“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修改为三款。
第一款:“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不用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款:“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管理资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管理过二个以上相应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要求的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三)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其代理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