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应在2004年7月15日前召开本行政区域内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动员大会,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出清欠及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的要求;明确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和解决拖欠问题的责任;要求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2004年发生的拖欠要尽快给付或制定还款计划,限期补发。
  (二)要求在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每月月底前,将《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报送给其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
  (三)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允许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提请市、区县建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视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由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五)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做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使用零散民工,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工资并做到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的用工管理实行业主责任制,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如果出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六)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在11月底前,要先行与农民工结算工资,结算比例应达到应付工资的90%以上。
  (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各区县建委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实行登记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开、复工前,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对拒绝或虚假报送的单位,提请政府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不按规定制作工资表,拒绝接受、干扰、阻挠、抗拒区县、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检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建议由资质评定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