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企业行为。按照《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规范建筑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要求在本区域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应通过银行按月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的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组织及个人。
(五)加强宣传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对象、不同层次的全方位宣传工作,将我市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一户建筑施工企业,引导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方面的违法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设立咨询投诉服务中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有专人负责的咨询投诉服务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并将咨询投诉服务中心的地址、电话、服务内容和工作时间以公告的形式传达到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
(七)建立综合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与各区县建委、工会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相应的分工协作方案,并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除开展定期的专项检查外,应加大日常巡视和重点检查的工作力度。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建设单位已支付工程款而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提请市或区、县建委将其清出北京市建筑市场。
(九)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建筑施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要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仲裁渠道解决,对农民工提出仲裁申请的,要及时立案,公开审理,尽快结案,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信用管理。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方面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还应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