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内部保安组织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为:
(一)安全守护和财产保卫;
(二)为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提供安全保卫;
(三)为贵重、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提供押运服务;
(四)消防安全服务;
(五)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与消防工程,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六)安全防范咨询;
(七)与安全服务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依法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场所、服务期限、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业。
第十二条 招聘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复员、退伍军人和下岗职工。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招聘保安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保安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保安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其从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人员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法律知识、保安业务及保安技能的专业培训;
(三)身体健康;
(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守护、押运、巡逻等安全防范任务;
(二)及时报告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秩序,提供情况;
(三)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治安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和公安机关,并协助予以处置;
(四)遵守执勤纪律,文明执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