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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发挥保安服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企业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专门从事有偿保安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安人员是指由保安服务组织招聘的,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人员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从事保安服务。
  第五条 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保安人员。
  第七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经州、市(地)公安机关审核后,报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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