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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0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4]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这类住房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我区住房建设,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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