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的情况;
(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情况;
(五)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况;
(六)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处理的情况;
(七)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情况;
(八)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情况;
(九)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十)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情况;
(十一)有关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调查并提出改正意见;
(四)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职责。
第十条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举报或者控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举报或者控告者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本单位开展日常的监督活动。
第十二条 工会可以选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向工会报告,由工会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并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监督用人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等形式,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落实。
第十五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