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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加强我省区域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规划文件。
  区域规划文件,一般应包括规划文本(或规划纲要)、规划编制说明、规划图件以及主要规划研究成果。在编制方法和成果的表现形式上,要充分应用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与手段,逐步建立编制、应用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区域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一)规划体系。
  省内实行省、市和县(市、区)三级区域规划体系。省级区域规划是对全省和省内跨市域的经济区域进行规划。市级区域规划是对全市和辖区内跨县(市、区)域的经济区域进行规划。县(市、区)级区域规划是对全县(市、区)和辖区内重要的跨乡(镇)域经济区域进行规划。
  (二)规划立项。
  编制区域规划必须履行立项程序。县(市、区)级区域规划的编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由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查立项后进行;市级区域规划的编制,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报省发改委审查立项后进行;省级区域规划的编制由省发改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后进行。
  (三)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
  全省各级区域规划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由相应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区域规划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区域内有关市政府编制。市级区域规划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区域内有关县(市、区)政府编制。县(市、区)级区域规划由县(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县(市、区)级有关部门、区域内有关乡(镇)政府编制。
  区域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任务可在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下,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承担。
  区域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区域相邻地区以及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四)规划的咨询审议。
  由省发改委牵头建立区域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咨询审议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企业界、学术界、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负责区域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规划批准前审议、实施后评估等活动。咨询审议委员会的有关章程与工作制度由省发改委另行制定。各地可以参照上述办法建立相应的区域规划咨询审议制度。
  (五)规划的审批。
  县(市、区)级和市级区域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应报上级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组织区域规划(草案)的论证和审议,并提出审核意见。区域规划(草案)由编制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由同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省级区域规划由省发改委组织论证和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区域规划一经批准,应予公布,并认真实施。实施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按原规划审批程序修编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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