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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加强我省区域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
 关于加强我省区域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区域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指导和引领作用,推动省委“八八战略”的实施和全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改委《关于加强我省区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我省区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

  区域规划工作是确定区域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的重要手段,是区域经济调节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规划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与“十一五”规划密切相关的区域规划工作也应抓紧进行。为推动区域规划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指导和促进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79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的通知》(浙委〔1999〕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区域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区域规划工作的意义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发展,我省已进入加快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阶段。未来十多年,是我省的重要发展机遇期,全省国土开发和经济建设将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展开,城市与农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加强区域规划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正确处理区域发展中的各种关系,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区域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协调、共同繁荣,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长远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工作是政府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调节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进一步加强区域规划工作,有利于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具体落实到区域空间上,并在区域范围内有效地整合产业、城市、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各类规划,强化总体规划的综合协调功能,逐步形成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相互衔接、相对完善的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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