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
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机构)和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国资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省国资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具体办法依照《
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企业根据经营发展和改制的需要拟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后,向国资机构提出申请。
(二)国资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改制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国资机构组织做好可行性研究,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者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通知企业执行。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意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可以向企业提出,并依照本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也可以向国资机构提出,并依照本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或者决定后,由国资机构通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