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
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5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和企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资产)持有者通过市场依法对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资产)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国资机构)负责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法设立海南省产权交易所,负责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产权交易手续,并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海南省产权交易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省国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报告产权交易的重要情况及定期统计报表。
第八条 经省国资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经纪机构,可以进入海南省产权交易所代理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
海南省产权交易所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实行会员制。
第九条 本省所属下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省国资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