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第二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转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主体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中,没有使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机具设备与技术人员的。
第四章 工程中介服务与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以及业主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不得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服务;不得与工程承包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生产和供应商以及其他部门有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接受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不得将其所监理的工程转给其他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后,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有形建筑市场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发布信息的场所以及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二)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行政部门有任何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在服务活动中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