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而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或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以下情形均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之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价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六)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七)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参照合同文件范本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应有按时足额发放施工人员工资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原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同时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提供工程质量担保,其形式由双方约定。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其数额为工程总造价的5%—10%。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主体结构之外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应当经建设单位认可。
  禁止施工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